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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 安徽推出9个方面改革措施

来源:摘自《中国建设报》   作者:公司行办   浏览次数:5042


大力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 安徽推出9个方面改革措施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就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提出9个方面改革措施。
  措施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实施方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强化个人资格、淡化企业资质、注重全过程信用”的发展思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行政审批中再取消一批对资格类人员的要求,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建筑业民营企业内生动力。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加强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审批事项后续监管,确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得住”、“办得好”。
  措施二:完善招投标制度。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实现由“拼价格”向“拼质量、重信用”转变。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民营企业参与相应项目建设。鼓励央企、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省内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完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或设计方案招标,强化对设计团队人员、业绩、信用等综合能力考评。
  措施三:转变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前提,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试点示范,打破分段碎片式的工程承包方式和管理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中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加快完善与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的招投标、承发包、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制度。支持工程设计民营企业、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工程总承包试点。
  措施四:增强市场拓展能力。鼓励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民营企业跨行业、跨专业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在全国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安徽建筑业龙头企业。依托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空间,扩大市场份额。在建筑劳务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省外地区,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全方位协调服务。支持工程总承包民营龙头企业与专业承包、劳务公司合作,组建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体化的联合体,共同拓展海外建筑市场。
  措施五:健全信用体系。突出行业监管方式的改革,适应管理方式转变,着力从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成统一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全面归集建筑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等信用信息数据。加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快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安徽省相关管理部门的数据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措施六:降低企业成本。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进一步建立健全清退保证金台账制度,落实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备案审查制度,严肃查处超标准收取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缴纳现金形式保证金等行为。积极推行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措施七:强化人才支撑。研究出台政策措施,着力培育一批勘察设计大师、优秀建造师和项目管理领军人才。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机制,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壮大民营建筑企业中高级职称人员队伍。推动现有建筑劳务企业向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转型。围绕“技工大省”建设的总体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民营企业自主培训、自主评价。加快发展一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引导企业建立完善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机制。搭建安徽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
  措施八: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约束建设单位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企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阻拦施工、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揽渣土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法治氛围。严格规范社团涉企收费,不得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政府委托事项擅自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表彰和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
  措施九: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四送一服”制度,深入开展调研,及时帮助建筑业民营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清理各地区、各行业在市场准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对民营企业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及时清理涉及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尽快公布有效文件目录,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文件一律废止。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工程建设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工程建设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着力营造更加开放、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摘自《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