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公司行办 浏览次数:2811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破除制约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各种障碍,推动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限制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不得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条件,不得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进入本地区手续等,切实保障建筑企业在全省区域内,跨市县合法合规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
二、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不得对任何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法定之外的义务;除依法依规设立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不得逾期返还保证金,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不得违规要求预留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比例上限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不得限制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依法依规保留的保证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保障建筑市场各类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方式设置障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不得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包过程中违法规避工程招标;不得以工程项目一揽子捆绑打包方式违规招标;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财务能力、技术、商务、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条件,依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员,既要对本地本部门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妨碍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又要对任何妨碍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损害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为监管不力承担失职渎职责任。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各种障碍,坚决纠正、严肃查处阻碍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建设工程招标公正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采取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等方式,发挥各方监督作用。省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全省开展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专项督查,督查情况通报全省,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对屡屡发生默许、纵容设置市场壁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会同有关部门启动约谈机制,严肃追责问责。省厅建筑监管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稽查执法)办公室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通报曝光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