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2015年第一季度,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共发生安全事故8起、死亡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00%。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坚决遏制和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建筑业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损害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代价。全省建筑系统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履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维护和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列为中心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制订好政策与措施,下定决心、花大力气,打一场建筑施工安全的攻坚战,务必使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根本好转。
二、立即组织开展“拉网式”安全大检查,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不能留有“死角”和盲区,对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校园区)和乡镇的在建工地要进行重点检查。一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项目部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二是在建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当场指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要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跟踪落实,对制度执行不到位、隐患整改未销案的工地,一律责令停工、一律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三、继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一是继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无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相关建设活动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层层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项目部主要人员无相应职业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都要一律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二是继续深入开展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基坑(管沟)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技术交底、检查验收情况;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备案、安装告知、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维修保养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要严格执行省厅下发的《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建安[2011]10号)和《预防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赣建安[2014]5号)文件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坍塌事故的发生。三是继续深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安[2015]2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促进企业和项目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处置能力。通过狠抓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工作,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水平,预防和遏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一般性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从严从快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媒体曝光力度
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各地必须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严肃查处。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和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要联合执法,做到现场与市场联运,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事故发生后要及时逐级上报事故报表信息,及时参与事故调查、结案,逐级上报事故调查结案报告材料,及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善于借助和运用舆论力量,全面及时公开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事故的查处等信息,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的宣传氛围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推动建筑安全的良好局面。
五、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和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能力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组织监管人员学习建筑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特别是要使监管人员掌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程序、方法、要点和重点,力争使每一位安全监管人员成为安全技术、管理的专家和行家。二是要进一步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能力。今后各在建工地必须成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各施工企业要选调安全专家担任教师,充分利用业余时间组织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学习建筑安全基本知识和各工种操作规程,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讲评,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要继续抓好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切实做到每个人员先持证后上岗,无证者一律不得上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