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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公司行办   浏览次数:3082


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赣建建〔2014〕17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
    为提高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素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赣建人[2014]2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注册地在我省,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继续教育的二级建造师,优先安排注册时间已满三年的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已取得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年龄不满60周岁、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有关要求的人员。
     二、培训专业
     我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分: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六个专业组织实施。
     三、培训组织管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省直企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等四个专业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四个专业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
    四、培训形式及内容
  (一)二级建造师在一个注册期内(三年)继续教育需完成120学时的培训内容,其中必修课、选修课各60学时。
    我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题讲座、研讨会、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以及现场答疑等多种补充形式为辅进行,其中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5天。
    我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以网络教学为主,集中辅导、个人自学为辅的方式进行。具体专业培训形式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依托江西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网站(www.urdt.cn)采取网络教学方式进行;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专业以集中辅导、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辅导和个人自学需通过培训单位组织的测试;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再另行通知。
  (二)培训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三)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主项专业按上述学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增加一个注册专业还应当参加该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选修课各30学时。
  (四)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学时:
    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5、参加国际或者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我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专业学术会议的每次计10学时。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项累计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不得超过60学时。
  (五)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担任过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职务,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的学时:
   1、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全部学时;
   2、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可充抵选修课全部学时;
   3、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可充抵选修课20学时。
   4、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可以充抵课时的其他有关业绩。
 (六)继续教育学时充抵材料,由各专业牵头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
   五、培训单位及有关要求
   (一)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由各专业牵头部门向我厅推荐。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推荐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4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省直有关培训单位直接向我厅申请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二)推荐(申请)的培训单位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经我厅认定后,方可承担相关专业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教学任务。经认定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统一在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公布。
  (三)为减轻企业和执业人员负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注册专业,按照属地管理,就近、自愿原则,参加我厅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四)按照统一申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收费管理、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的原则,各专业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专业、本地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各培训单位在开班前要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网上公布,并采用统一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根据计划和方案,合理组织各专业二级建造师有序、按时到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六、培训考核及发证
  (一)按照统一考核标准的原则,除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以外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和未纳入网络教育的选修课的考核,由厅机关职能部门监督,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负责统一命制培训考核题库,各培训单位组织考试。
   (二)按照统一发证的原则,各专业继续教育牵头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培训考核情况,并申请领取《江西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考核合格的人员发放加盖培训单位印章的《江西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作为申请延续注册的依据。
   (三)《江西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各专业继续教育牵头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分地区或专业发放,各专业牵头部门应将发证人员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
     七、其它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指定专业部门、专人负责,并将负责人和联络员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职能部门,以便沟通联系工作。
  (二)各专业牵头部门应本着高效、合理的原则组织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不得额外增设限制条件和门槛阻拦。
  (三)各专业牵头部门要对各培训单位进行动态监管考核,对不能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单位,提出警告、责令整改,直至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议取消其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四)各培训单位要落实责任,制定并落实培训教学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强化考勤,规范培训和考核,确保质量。培训单位的培训实施计划,以及各批次培训起止时间、收费标准、教学计划、各专业参加培训人数、培训地点等情况,应当事前经专业牵头部门审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查。
 
附件:江西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步骤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
江西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步骤图
 第一步,认定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向专业牵头部门提出申请--->专业牵头部门初审--->省厅人教处、建管处、城建处审定通过。在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步,制定培训方案,培训单位制定培训方案--->专业牵头部门初审--->省厅建管处、城建处审定通过--->在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步,开班培训(培训对象根据公布的培训点和培训计划就近选择培训班次)
第四步,考核并发证(仅限建筑、市政、机电、矿业四个专业,公路、水利专业参照执行),省城乡培训中心统一命制考试题库--->培训单位组织考试,汇总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省厅建管处、城建处分发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单位加盖公章发放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