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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江西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局   作者:公司行办   浏览次数:3234


建筑施工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明电〔2014〕16号)要求,厅安委会决定,2014年8月至1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建筑施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强卫书记、鹿心社省长等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1、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建设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情况;
2、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相关建设活动的情况;
3、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情况;
4、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
5、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整改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情况。
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具体内容。
三、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4年8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旬)
各地要成立领导机构,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要对企业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未取得证照或证照过期的企业向社会公告;组织企业认真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打击整治非法违法行为的,立即整改,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处理。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8月中旬-11月底)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在建工程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对已公告证照过期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存在非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对辖区内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厅安委会组织对各地区开展综合督查。各设区市要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实行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厅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安委会办公室)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
(二)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市场准入、招投标、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实行警示约谈制度。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逐级开展约谈警示。发生较大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事故的,由厅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实行信息交流和统计制度。各设区市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工作,编发专项行动简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工作动态,每月25日前向厅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并附月报表(祥见附表),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六)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制度。以暗查暗访的方式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活动,适时报道专题行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同时,对企业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事故等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处理、审判,强化教育和震慑。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厅安委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厅安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厅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厅
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安委会办公室。
(二)建筑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厅建筑监管处牵头组织;市政、燃气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厅城市建设处牵头组织;建筑施工现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局牵头组织。
(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所管理范围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明确细化重点打击和整治内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校园区)、独立工矿区、乡(镇、场)区的在建工程要列为检查重点,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底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各地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请于12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厅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