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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汛期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公司行办   浏览次数:2971


关于做好汛期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赣建安办函〔2014〕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委)、水务局:
目前,我省各地相继进入汛期,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4〕9号)和省安委办《转发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安办字〔2014〕3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防范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红线”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气象、地质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特别警惕防御突发性、局地性强暴雨及其引发的山洪、滑波、泥石流、大风、强热带风暴、雷电等地质灾害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坚决克服懈怠情绪和麻痹思想。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特别是针对灾害性极端天气情况,做到及时预警、提前部署,尤其要加强各类抢险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二、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应急响应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发现重要险情要及时处理,要保持与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部门之间联系,密切掌握汛期雨情、水情监测等变化情况以及跟踪台风、高温、雷电等灾害性天气过程,认真研判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风险,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建立针对该期间特点的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险情能及时响应。
三、做好应急准备,提高处置能力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气象地理环境及主要灾害风险,督促有关单位针对当地气象地理环境及主要灾害风险,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各项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对易受洪水侵袭、雨水浸泡建筑安全及防护设施,及时督促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严格执行恶劣天气期间停产撤人的规定,一旦发生事故,迅速投入抢险救援工作,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底限度。
四、深化隐患排查,落实管理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深化隐患排查,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各责任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以及面临的事故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
(一)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灾保护,对作业现场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治理,尤其是正在施工的基坑、管沟等工程,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以及现场生活区、仓库、围墙等临时设施和塔吊设备基础安全隐患排查,要随时关注极端天气对深基坑、起重、高空作业等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暂停存在危险的作业。
(二)油气管道和城市燃气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与其他城市市政工程彼此交叉、占压等隐患。对于管道与城市防洪工程、雨水污水管道、排水暗渠存在交叉的重大隐患,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于管道周围存在滑坡、山洪等地质灾害及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情况,要采取相应的工程防灾措施确保安全;对于管道存在的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等现象,要做到发现一处,整改消除隐患一处。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