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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饶市建设局   作者:公司行办   浏览次数:3012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三清山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3]1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全市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企业(2012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不参加本次核查),核查比例按企业总量的20%掌握,其中以下七类企业必查:
(一)2011年以后发生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2011年以后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2012资质动态核查结论为基本合格未整改到位的;
(四)建造师变更注册、人员调离等原因造成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标准的;
(五)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六)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或累计3个季度未报建筑企业管理快报的;
(七)尚未加入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的。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企业资产、人员、工程结算收入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内容包括:
(一)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建造师情况: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申报资质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程结算收入情况。
三、重点核查材料
(一)企业证照资料: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
(二)企业财务资料:经审计的2012年财务报表。根据核查需要,还将核查经过审计的工程结算单、结算报告、年度的全部工程款发票或完税证明等。
(三)有关人员任职资格资料: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工作经历等。
(四)建造师证照资料:建造师的身份证、执业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其他在岗证明资料等。
四、核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2013年7月30日前,纳入检查范围的各企业按“重点核查材料”的要求先行自查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2013年8月15日前,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三清山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根据核查比例确定核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市直其他企业由我局建管科直接进行核查。
(三)2013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三清山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2013年度建筑业企业核查资质工作总结》、《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结论备案汇总表》(附件1)和《注销建筑业企业汇总表》(附件2)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厅建筑监管处。
(四)我局将根据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三清山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情况,确定对象进行抽查。
五、动态核查结论和处理
此次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全部达到或超过资质等级标准;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良好。
基本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全部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以上;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较好。对于核查基本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下个年度重点核查对象。
不合格的标准:资质条件在标准的80%以下、存在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和无故不参加核查等问题的企业。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回资质。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三清山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核查所属企业,提高核查质量,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严禁无故拖延或不参加核查。对无故拖延或不参加核查的企业,核查结论定为不合格。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三清山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交与核查无关的材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核查费用。同时要按《江西省2013年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记录表》(附件3)的要求做好核查记录,核查记录要有被核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江西省2013年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记录表》由履行核查职能的部门保存。
(四)停业或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按企业所属关系上交省厅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联系人:建管科  邵元飞、陈  潇
联系电话:8179806   电子邮箱:1991234967 @qq.com
 
附件:1.建筑企业资质核查结论备案汇总表
2.注销建筑业企业汇总表
3.江西省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表
 
                                上饶市建设局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