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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发出执行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省水利厅网站   作者:公司行办   浏览次数:2896


省水利厅发出执行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要求,省水利厅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2项行政审批项目。
    2009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中规定的由省水利厅实施的“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以及由省水利厅下放给省水文局审批的“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事项,自国务院决定公布之日起,即予以取消,不再受理该2项行政审批事项。省水利厅、省水文局门户网站以及其他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即行删除该2项审批项目。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中,涉及该项行政审批的,同时停止执行。
    对取消的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事项,省水利厅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责任不缺位。要转变工作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综合运用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和督查稽察等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实施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要加快行业组织培育发展,制定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和退出机制,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和改善水利宏观管理。在转变职能、减少微观事务管理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用更多的精力抓大事、议长远、谋全局,进一步强化水利规划标准制订、水利发展趋势研判、水利政策制度设计、水利改革统筹协调等宏观管理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