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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五件规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公司行办   浏览次数:3697


关于修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五件规
  赣建招〔2012〕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宜春城管局,各设区市有形建筑市场,省农垦、冶金、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我厅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赣建招[2004]7号)等五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经2012年11月22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赣建招[2004]7号;赣建招[2005]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项目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下列工程必须招标:……”。
       三、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四、第九条修改为:“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经批准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发布、咨询等服务,并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其内集中办公提供必要场所及条件”。
       五、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标底”。
       六、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的,招标人不得拒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七、第七十五条修改为:“评标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综合评估法: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择优选择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
     (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且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人提出要约合理低价,投标人响应承诺报价”。
      八、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九、第九十条修改为:“工程施工招标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均应当按规定向提供交易服务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交纳工程交易费”。
      十、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整顿,发证部门收回编制人员上岗证;对多次发生下列情况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一)标底编制单位泄露标底或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和情况的;
    (二)编制单位不按计价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的;
    (三)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与投标人串通制作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
    (四)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编制错算、多算、漏算等费用总额超过标底总价±3%以上(含±3%);
    (五)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编制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
    (六)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招标过程显失公正的”。
      十一、重新修订《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流程图》(详见附件)。
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赣建字[2006]8号)作如下修改:
      一、文件标题修改为:《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 :“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取”。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的,招标人不得拒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六、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综合评估技术标评分分值不得小于65%”。
     七、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给定投标价竞争的”。
       八、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对《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06]7号)作如下修改:
     一、文件标题修改为:“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六、第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发送预审合格通知书,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发送不合格通知书”。
     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的,招标人不得拒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八、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九、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十、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方案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3个中标候选方案。候选方案不排序,候选方案入围人公示三日”。
      十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方案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7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送未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领回投标资料”。
      十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订立书面设计合同,并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十三、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串通围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违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十四、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好处、透露评标情况、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对《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赣建招[2009]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删除第四章。原第五章修改为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其后条同序号顺次修改。
      三、原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代理合同应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及业务承办人员名单”;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实行实名制,并需取得培训(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四、原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实行星级管理制,企业在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记一星;以后每年递增加一星,最高加至五星。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记不良行为记录,所得星级被清除为零”。
       五、原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信用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诚信行为、不良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赣建招[2004]6号)作如下修改:
       一、文件标题修改为:“《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全文涉及“工程施工”的内容均修改为:“工程”。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工程招标评标工作的专业需求,全省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设置六个专库(一级类别)。六个专库类别是指:A01规划、A03勘察、A04设计、A05监理、A06工程造价、A08施工专库。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五、第八条修改为:“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评标专家资格应当由本人登录“江西建设招标投标网”(www.jxjszbtb.com)进行网上申报,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设区市和省招投标办初审、培训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认评标专家资格并颁发证书”。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开标前,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遇重大争议或者投诉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提出,现场招标监督人员同意,可暂停开标、评标工作,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待查清事实后再择日开标、评标;
     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电子化招评标的有关技术培训,熟悉电子化评标要领、要求和操作程序。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应当接受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机构的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