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上饶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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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上饶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饶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贯彻执行,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上饶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倡导企业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饶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建筑业企业,包括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上饶市的外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信用档案,领取《上饶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
上饶市中心城区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饶建筑业企业向上饶市建设局申请建立信用档案办理手续,领取《信用手册》。
各县(市、区)建筑业企业向所在地建设局申请建立信用档案,由所在地建设局受理后报上饶市建设局建立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我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承接建筑工程业务、申请资质升级、设立增项等建筑活动时应出示《信用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信用手册》记载的信用记录。
第五条 《信用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书面版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建筑业企业在申领《信用手册》后,由上饶市建设局在上饶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公布。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在饶建立信用档案,领取了《信用手册》后, 有效期内在上饶市所属各县(市、区)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时不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外来建筑业企业在饶建立信用档案后,在有效期内进入上饶市所属各县(市、区)建筑市场可以不再办理进饶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办理建立信用档案时,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业活动所提供的材料、证件、业绩、印签等真实有效。
建筑业企业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满足需要的经营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其办公场所应挂牌营业,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管理人员组织结构图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上饶市建设局负责上饶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服务管理工作,统一负责建筑业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采集、审核、汇总,发布所属各县(市、区)建设局报送的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
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饶市建设局,由上饶市建设局在上饶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统一公布。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保证信用档案登记的工程技术、注册执业、经济管理人员在岗到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地到企业办公场所或施工现场检查人员在岗到位情况,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多次检查不在岗的企业,将收回《信用手册》。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建筑业企业有违反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和分工给予行政处罚,在《信用手册》上纪录,同时在上饶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公布。
第十一条 建立了信用档案,领取了《信用手册》的建筑业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办公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回《信用手册》:
(一)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或暂扣的;
(二) 被依法取消承包资格的;
(三)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 施工现场主要从业人员长期不在岗的;
(六)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信用手册》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该手册自动失效,建筑业企业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有效期截止时间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信用手册》由上饶市建设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