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建发[2011]42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施工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安[2011]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饶市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领导,建管科、市安监站、各县(市、区)安监站
共印:50份
上饶市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实 施 方 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安[2011]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和建筑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标准。对企业和施工现场评价为基本手段,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进一步完善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事故,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建立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
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为核
心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1、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2015年底以前全市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全部达到“合格”以上,其中:特级、一级企业应在2013年底全部达到“合格”以上,二级企业应在2014年底全部达到“合格”以上,三级企业应在2015年底全部达到“合格”以上。
2、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2011年底全市所有建筑施工现场要全部达到“合格”以上。2013年底,特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90%;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7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50%;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30%。2015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80%;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60%。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检查与考评
1、强化层级考评。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评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所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工作成效,对于工作推动不力或成效较差的要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改进。
2、施工企业的考评。由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分为三个等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于考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施工企业应书面告知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直到达到“合格”;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准进入市场承揽工程业务。
3、施工现场的考评。由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定,考评分为三个等级:优良、合格、不合格。对于考评结果为“优良”的施工现场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市建设局授予“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对于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施工现场,应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落实奖励与惩处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1、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授予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工地”等称号,并给予表彰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并与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评优创先挂钩。
2、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给予处罚。
3、继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奖惩机制。通过完善奖惩机制,进一步提高各县(市、区)、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建筑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有力推进建筑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实施。
(二)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每年至少创建一项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二级、三级施工企业每年至少创建一项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并与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评优创先挂钩。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施工企业给予表彰,树立一批“示范企业”、“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以点带面,带动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再动员,夯实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对标准化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对工作不认真、不落实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综合协调,稳步推进。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要做到: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化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
(五)加强学习,落实规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安全标准化宣传培训教育活动,组织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学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安全标准化规范、规程。企业应制定实施安全标准化的方式和途径,掌握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办法和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企业要建立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
-2010)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核心的考评体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全面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
(六)注重宣教,提供服务。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企业和现场的共性问题,认真指导,为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不断总结、改进和提高标准化管理工作。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标准化工作宣传力度,强化标准化工作培训教育,表彰奖励标准化工作先进企业和个人,促进企业自我提高、完善、调节、发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